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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員還能再考公務員嗎

1、考上公務員還能再考,但是需要滿足《公務員法》的相關要求。服務期已滿的公務員可以再考其他地方的公務員,服務期未滿的公務員不可報考。公務員法明確規(guī)定,在職公務員不能報考公務員。這點在公務員招考公告中是特別注明的。

2、公務員是可以再重新考公務員的,但是可以確定的是試用期內公務員不得報考。一般鄉(xiāng)鎮(zhèn)機關公務員是有5年的*服務期限,縣直以上的一般沒有限制。

3、在職公務員僅限于參加省公務員考試和公務員遴選,不能參加*公務員考試。

4、自2015年的國考首次提出在職公務員和參公人員禁考的背景下,多省份在公務員招錄中,也僅向“體制外”開放,明確在職公務員不得報考。

5、第八十六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6、(一)未滿*規(guī)定的*服務年限的;

7、(二)在涉及*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規(guī)定的脫密期限的;

8、(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xù)處理的;

9、(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jiān)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10、(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二、在職公務員可不可以再參加公務員考試

1、在職公務員不可以再參加公務員考試。

2、(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3、(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4、(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5、(5)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

6、(7)具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7、此外,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8、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

9、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p>

10、公務員錄用考試是職位競爭考試,報考人員通過筆試、面試、體檢、考察等環(huán)節(jié)的選拔,最終將被錄用到所報考的職位上去任職。

11、如果報考人員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一旦報考該職位且被錄用,則立即形成回避關系。

12、第五條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3、必要時,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14、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批準,可以簡化程序。

15、第六條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對少數(shù)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確定。

16、第七條公務員主管*和招錄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17、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務員考試

三、已經是*公務員,還可以再考公務員嗎

綜述:已經是*公務員不可以再考公務員。

1、在職公務員是不能再參加公務員考試的。在職公務員指的是目前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員,其中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從2016國考開始,*公務員考試已經明確禁止在職公務員以及參公管理工作人員參加了。

2、地方各省公務員考試的招考政策則并不統(tǒng)一,參照往年各省公務員考試政策,部分省份已明確禁止在職公務員參加公務員考試。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0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政策規(guī)定:

現(xiàn)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yè)生、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報考。

以上內容參考*網-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0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

四、公務員上班后還可以再考嗎

1、考上公務員還能再考,但是需要滿足《公務員法》的相關要求。

2、第八十六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3、(一)未滿*規(guī)定的*服務年限的;

4、(二)在涉及*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規(guī)定的脫密期限的;

5、(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xù)處理的;

6、(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jiān)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7、(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8、第八十八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9、(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xù)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10、(二)不勝任現(xiàn)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11、(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12、(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xù)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13、(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14、參考資料來源:*人民代表大會-*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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